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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高技能人才与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待遇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推行职工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

作者:王伟   来源: 《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明确高技能领军人才与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相应待遇;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推行职工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不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计划每年培养两万名左右的企业新型学徒……5月10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江苏共有技术工人1297万人。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实施意见》有以下特点:

——突出重点群体,即高技能领军人才。明确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把获得江苏技能大奖荣誉人员,获得省劳动模范荣誉的技师、高级技师,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和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列入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首次明确与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相应待遇,主要包括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就医就诊、体检安排、子女入学等。提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合理需求,视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协调。对国有企业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专项成本,经审核确认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

——注重系统提升。围绕解决当前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政策碎片化问题,从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各个环节着手,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立体效应。在培养方面,明确要求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在评价方面,一方面健全技能评价通道,另一方面打通职称评定通道。在激励方面,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鼓励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推行职工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在保障方面,将在各地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等服务,协调落实工资福利、补贴、公共服务等相关待遇政策。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维护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一是工资分配措施。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深化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二是校企合作措施。今年开始,将面向全省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计划每年培养两万名左右的企业新型学徒。三是督促检查措施。企业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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