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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家庭教育,防范各类伤害

来源: 南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7日

   父母没能力

  法院指定监护人

  2004年出生的周某,其父母因故无力照看周某。2016年2月,卧龙区某居委会指定周某的舅舅李某为其监护人,但李某不同意作为周某监护人。卧龙区法院经审查发现除李某外,周某叔叔为某公司法人,便在征求周某及其叔叔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撤销居委会的指定监护,并指定其叔叔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这标志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正式的民事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娃娃要上学

  法院支持增加抚养费

  今年4岁的阳阳(化名),在他4个月大的时候父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阳阳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父亲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加上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明显提高,阳阳母亲便代其到卧龙区法院起诉,在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的同时,另请求抚养费要从每月500元提高到900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阳阳的诉请。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部分照顾子女的一方父母认为离婚时已就孩子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或约定,不能再增加,本案的判决就有效回应了这种错误的认识。

  学校未尽责

  被判履行赔偿义务

  付某和杨某均系镇平县某小学的学生。2015年1月,两人在教室内玩耍过程中,杨某将付某头部撞到教室墙壁上,致其受伤。付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等两万余元。因该小学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镇平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付某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骑车出事故

  父母代替担责任

  2016年5月份的一天,小文、小明和另一同学分别骑着电动自行车一同回家。途中,小明在超车过程中将小文所骑电动车碰倒致其受伤。小文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小明在行驶过程中超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文与小明并排行驶未尽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由小明的父母承担事故的60%即1.2万元。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人认为“孩子犯错不是错”,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但却有明确的“子债父偿”的说法。

  迷途知返

  法官倾心帮扶

  2016年初,没上完初中的庆庆(化名)为给一“哥们儿”出气,将一人打成重伤。法官调查发现,庆庆失足的关键原因是过早踏入社会。经过帮教,庆庆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终,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作出后,法官还帮其联系学习玉雕手艺,并协调玉器加工店老板承诺庆庆学成后留店工作。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是受外界干扰时的定力不足,本案就是法官通过改变庆庆的成长环境进行挽救,法官帮助他学到了手艺找到了工作,为他今后的成长铺就了平坦路。

  核心提示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近一年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希望全社会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及安全成长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