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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实践

作者:徐秋颖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家庭、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 “家事”“私事”,而是关乎社会整体发展命运的“官事”“公事”,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事务。在我国重庆、贵州、山西及台湾地区家庭教育已经立法,家庭教育终于进入公共视阈,名副其实的成为一件“公事”。

  如果说学校教育使人拥有的是成就,那么家庭教育使人拥有的则是完整的幸福。但长久以来,家庭教育始终被认为是公民的“私领域”,公权力不宜干涉和介入。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教育或是古代社会的“家法”“家规”。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古代社会“私事”的边界而逐步走入“公共”的视阈。

  如此,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也就势在必行。可喜的是,在我国重庆、贵州、山西和台湾地区已经先行一步,家庭教育已经立法。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

  从“补救”到“预防”

  在我国,最早将家庭教育纳入公共事务的是台湾地区。

  2003年1月,台湾地区颁布《家庭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管理权责、实施机构与方式以及人员培训等事宜。该法案涉及面广,对家庭教育的内涵扩展和具体实施都给予充分的解读与阐述。

  该法第2项条款对家庭教育的内涵及实施范围作出规定,“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包括:亲职教育(parenting education)、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

  其中对“亲职教育”的重视尤为值得借鉴。所谓“亲职教育”,简单地说就是怎样为人父母的教育,引申开来,“亲职教育”就是为家长提供有关儿童青少年发展及子女教育的知识,以便父母扮演适当职责的教育过程。

  在推动“亲职教育”的方式上,台湾地区主要采取下列方法,一是学校式的正式教育及学校所从事的活动。二是卫生机构请各大教学医院,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包括父母如何维护子女的生理与心理的健康,以及婚姻方面的讲座,由各科的医师担任主讲人。三是社会教育机构所举办的教育活动。四是辅导机构所从事的家庭咨询服务工作。五是利用大众传播有关家庭及教养新知。

  教育专家吕丽丝是第一个获得美国家庭教育协会“合格家庭生活教育家”证书的台湾人,1988年开始在台湾地区推广家庭生活教育。她强调现代的父母,不仅应对子女尽到养的责任,更应重视教的责任。因此,为父母者应注重自我教育,终身学习,以获得新的知识观念,从而能够改进教养子女的态度,建立一个和谐融洽、完美幸福的家庭。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习型家庭理念进一步充实了亲职教育内容。为积极推展学习型家庭,台湾地区的教育部门邀请学者专家规划设计各种推动方案,特别是针对双薪、新亲、隔代教养、原住民、身心障碍、受刑人等家庭,期望经由“学习型家庭”的建立,以家人共学的模式,提升家庭的应变能力,安定家庭的根基。

  从学习型家庭的角度来看待亲职教育,亲职教育不再是等到家庭出现问题时才开始寻求协助,而是做到预防性的工作,利用亲子共学、沟通分享,消弭家庭中的距离感,强化家庭功能。

  可以说,《家庭教育法》使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推展活动迈向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其重要意义之一即在于打破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三者相分离的状况,并且使家庭教育以一种可量化的形式与学校教育相联系,把“补救”进一步提升到了“预防”层面。

  重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建立告诫制度

  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立法状况而言,我国大陆家庭教育立法明显滞后。目前,国内家庭教育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2012年重庆市妇联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建议,2013年列入了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率先进入立法轨道。

  重庆市妇联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和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工作。经重庆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调查问卷发现,重庆市家庭教育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时间不够。2%的家长认为基本没时间陪孩子,而孩子们表示,76%的家长选择看电视、玩手机、看电脑、睡觉、逛街、打牌,只有9.5%的家长在运动,7%的家长有看书。二是沟通不够。39.8%的孩子表示有心事找朋友倾诉,18.5%找父母,2.4%找老师,34.5%的孩子表示谁都不说。三是知识和方法不够。近两成孩子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父母的教育,有将近50%的孩子表示不喜欢、不太喜欢或无所谓的态度。

  条例草案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并组织高校教授及专家团队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经过40余稿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与管制型法规不同,属于促进型立法,其规范多为倡导和鼓励性质,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条例名称保留“促进”一词更为合适。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正式通过审议,成为大陆首个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曾参与制定该条例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认为,家庭教育面临的问题是,历史责任能力不强,工作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参与不够、引领保障措施不完善。家庭教育立法,应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以强化主体责任。

  据悉,该条例致力于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家庭教育格局。

  但彦铮表示,为家庭教育立法,是将家庭的私人事务上升为社会行为,借助法律制度,改变家庭功能缺失的状况,重构家庭功能。

  重庆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说:“在草案起草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是否应当给家长放假支持参加家长会等家庭教育活动,引起了广泛讨论。现在家长参加家长会有了法律依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除此之外,针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制止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该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条例规定但尚不足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该条例实施1年后,重庆市公安局对不当履行家庭教育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实施训诫1323人。重庆市检察院对1名不符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提请变更监护诉讼,经法院判决,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该条例还将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规定为重庆的“家庭教育日”,旨在提升家庭教育法规的知晓率,增进市民家庭教育意识,促进全市家庭教育发展。

  贵州、山西:

  保障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

  在贵州,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关注点放在了留守儿童上。并且,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第六章“特别规定”,予以保障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据了解,由于贵州省大量人口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近年来,因家庭关爱不够、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的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该条例在制定时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用专章进一步强调对留守儿童家庭、特殊困境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更多关爱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015年8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32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增加回乡次数,延长与子女相处时间,尽量做到寒暑假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看护子女或接住一段时间,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

  根据上述要求,该条例还规定,“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

  继重庆市、贵州省后,山西省是中国大陆第3个为家庭教育立法的省份。2018年5月31日,山西省审议通过《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与贵州省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不同的是,山西省大量流动儿童家庭广泛存在。

  据山西省妇联调研发现,山西省18岁以下儿童有900万,其中14岁以下留守流动儿童有67万。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随父母打工进城成为流动儿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不过,山西省在家庭教育方面有着坚实基础。目前,山西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校率达98%,省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已成立,全省建立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构300多个。

  临汾市还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试点,探索了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新路子。

  根据山西省规划,到2020年,要在90%以上的社区和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作为该条例的主要推动、实施部门,山西省妇联下一步将对全省街道(社区)、学校“家长学校”的家教工作情况开展调研、督导,促进其作用进一步发挥,逐步提升“家长学校”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