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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市发文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

来源: 亚心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父母要预防制止未成年子女进网吧

  父母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进入网吧、打架斗殴、损坏公共场所建筑物……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父母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监督措施,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社会公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实施打架斗殴等8类行为。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事关个人、家庭与社会发展大计,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是建设现代教育制度的需要,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要高度重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工作,从而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教育制度。

  《意见》明确,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社区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履行促进与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工作的相关责任。

  《意见》对父母提出了16条教育责任,包括平等承担教育责任、加强陪伴与交流、提高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子女权利、培养劳动精神、维护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德等。

  其中提出,父母要积极参加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及其他实践活动,增强运用先进理念、科学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等。

  《意见》提出,对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政府有着保障和促进的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并列入绩效考评体系。要将家庭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上占有一定分值。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意见》还对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学校、社区责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意见》指出,父母违反本指导意见,情节轻微的,由社区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父母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经教育不改,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要制止未成年子女8类行为

  1、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

  2、旷课、无故夜不归宿;

  3、携带管制器具;

  4、打架斗殴,诈骗、勒索、偷窃、损坏他人财物;

  5、刻画、涂写、损坏公共场所建筑物、文物,或者公共设施;

  6、阅读、观看、收听、存储、传播具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主义内容的印刷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7、吸烟、酗酒、流浪、沉迷手机、网络以及赌博、吸毒、从事、参与色情活动或者封建迷信活动;

  8、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学校要配置家庭教育专兼职教师

  学校要完善家校联系工作机制,定期或者适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过程的品行操守情况。

  学校要培养、配置家庭教育专兼职教师或者组建教师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多样化举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普及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家庭教育工作要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为不同阶段的家长提供相应程度的教育和培训,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课程标准、课时计划,确保培训质量;教师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与其日常教学工作同等对待和考核评价。

  社区签订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书

  社区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创新工作机制,实现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并与家庭联保、平安村组、平安社区、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相结合,人口密集区域与分散、流动人口区域相统一,因地制宜开展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确定重点家庭、区域、单位进行试点、实验、示范,签订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书,并且记载父母落实责任情况。依托社区建立的社会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实践和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

  学校家庭教育讲座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促进与保障事业。父母参加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举办的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或者相关实践活动的,所在工作单位、村组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和有关教育机构创设网络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或者为边远地区、农牧区举办流动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的,享受自治区规定的创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