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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家庭教育立法:不是谁的孩子谁领走,而是谁的责任谁领走

作者:朱彬彬   来源: 新华报业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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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汇点讯“我女儿有房有保险会游泳,年满18会配车,过年随便去哪家,可以不要彩礼,结婚嫁妆配好,送车送房,包办酒席,礼金全给孩子,唯一的要求:能不能现在就接走,把作业都辅导一下,谁家的媳妇谁养!”这是近日网上疯传的某位家长写给未来亲家的一段话。怎样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让家长们不再为辅导孩子作业而焦头烂额?今天下午,在南京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莫宗通做了关于《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莫宗通表示,制定条例是回应全社会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实际行动。根据省妇联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家庭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显示,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迫切需要家庭教育服务。但现有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服务市场混乱,专业素质不高。同时,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等问题,需要跳出家庭框架,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合力解决。

  《条例(草案)》共设7章48条,分为:总则、家庭责任、政府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如针对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家庭教育问题,在家庭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确因外出务工等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经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与村(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状况;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条例(草案)》树立底线思维,同时注重取向引领。注意把握家庭教育责任区分的界限和分寸,没有一味地苛求家长责任、扩大家长义务,而是从底线出发,通过正负面清单并举,明确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力求做到依法、合情。在学校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的内容、课时等具体事项,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未成年人入学时,应当了解其家庭教育情况,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生活习惯。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劳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开展青春期教育、素养教育和生涯规划辅导,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此外,《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每年5月15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周”,既有利于与国际规则接轨,又有利于条例更广泛地宣传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