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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 安徽商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0日

      “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教育在孩子的生活、学习、成长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责任边界界定不明,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尚需加强,家教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目前我省缺乏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零散地分布在已颁布其他法律之中。为此,专门的法律法规呼之欲出。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的教育和积极影响。

  意见稿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不沉迷网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未成年人,进行户外锻炼,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禁毒教育基地、博物馆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场所。

  父母应当与孩子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父母要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另外,这些父母要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

  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

  意见稿显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或者专业性社会组织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基地,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师资培训,编写家庭教育读本,开发培训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家长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推动师范院校等教师教育机构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根据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确定重点内容,组织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公安、司法行政、检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性侵、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帮助家庭进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法治教育。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并通过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违纪、违法,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做好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

  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另外,意见稿还提出,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和加强行业自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基础知识。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

  意见稿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妇联、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因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犯罪的,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未设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