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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这些带娃方法不能有!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该院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这份《家庭教育令》无疑在告诉大家,“依法带娃”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得有落实、有执行。那么,家庭教育令在什么情况下发出?大家还存在哪些习以为常却目前已属于违法的带娃观念?为此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许兴文律师,带大家一起学习。    哪些情况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的内容有哪些?    

许兴文: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也就是说,只要出现父母或者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相关机关可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内容主要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即针对未成年子女及监护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对监护人监督规范相关行为。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未对责令的形式以及实效长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家庭情况来确定责令的时间,以及在教育令实效前相关权利人提出撤销或者延长的申请。    

如果父母离异,父母如何正确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许兴文: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双方需要对子女有充足的照顾、教育时间,不可因为双方感情矛盾等怠于履行父母的责任。    

留守儿童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教育促进法在这方面如何规定?    

许兴文: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此外,第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现在有一种“丧偶式”育儿现象,该法在哪些方面可以有效破解?    

许兴文:什么叫做“丧偶式育儿”,这一词语的释义为:家庭教育中一方(多指父亲)的显著缺失。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在家庭教育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大部分家庭中,鉴于目前年轻人的工作压力过大,工作时间过长,有的父亲很少参与孩子的学习生活、教育成长,大多是当一个“甩手掌柜”,将孩子丢给妻子照顾。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在家庭责任方面对父母的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在法律责任中,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以及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均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从孩子角度来看,如果认为父母错误的教育方式违法,可以如何求助?    

许兴文:首先,孩子如果觉得自己父母的教育方式存在问题,应该先进行沟通,让父母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合法性。如父母没有改正,子女可以向家庭长辈以及居委会,学校老师进行反映,也可向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如情况严重以及屡次未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进行求助。作为未成年子女,往往因为父母的“权威”而不敢对父母的错误违法教育方式提出反对意见,这恰恰助长了父母的错误行为,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勇敢提出意见,行使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自己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