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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这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该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6月初,在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害人的父母离异,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疏于对被害人的教育和监管,致使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

承办法官在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时,口头对监护人进行了教育指导,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教育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与孩子多沟通、交流,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呵护其健康成长。

该监护人收到《家庭教育令》后,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表示会多关心、陪伴孩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谨慎交友,不再让孩子受到伤害。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同时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基础,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家长要时时处处作榜样,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孩子。

通讯员 夭焕凤(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