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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来源: 中新网新疆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8日

中新网新疆新闻7月8日电 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的《家庭教育令》,并与区妇联、区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动,依托区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给予家长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因家庭教育疏忽及家长监护不力等造成问题。

案情简介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因性侵刑事案件所引发的被害人亲属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发现,被害人小甲的父母离婚后,小甲随父生活。

离婚后,小甲的母亲开始了新的生活,再婚并又生育一孩,平时工作较忙,对小甲疏于照顾,很少关注孩子的身心状态,小甲缺少关爱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小甲遭受父亲性侵后,小甲的母亲仍未给予小甲足够的陪伴、呵护和教育,也不能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致使小甲几度抑郁,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

患病期间,小甲的伯父一家给予了小甲很多关爱,不仅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还在精神上生活上引导教育孩子。

为了小甲健康成长,小甲的伯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甲抚养权由伯父监护,头屯河区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

涉及刑事案件,同时又是家事纠纷,且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承办法官联同区妇联、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多次对小甲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和劝慰,关心和了解其生活情况。

在走访中还了解到小甲牵涉其他的案件,其成长和交友环境复杂,这都跟家庭教育缺失、家长对被害人监护不力,存在严重的监护缺失有关。

针对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王莹莹法官对小甲的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她与孩子平等交流,尊重孩子的意愿。并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甲的母亲反思自己的行为,加强与孩子、学校及孩子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法官的关爱和鼓励下,小甲明确地表达出想与伯父一家共同生活的愿望,并表示愿意今后和母亲好好相处,继续努力学习,好好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甲父亲监护人资格,变更小甲伯父为监护人。

共同关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甲得到了社会上很多人的关心关爱。区妇联工作人员时刻关心小甲的身心健康,为小甲送去了800元“爱心一元捐”,并与区检察院检察官们、法官们一起入户走访,听取意见,关心关爱小甲成长的每一步。

同时,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党支部邀请心理咨询老师对小甲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小甲明确今后生活的目标和方向,缓解心理压力与担忧,帮助小甲走出心理阴影。

全体党员还精心挑选了一套生活用品送给小甲,鼓励她克服困难,勇敢面对生活,并给小甲留下电话号码,方便随时沟通交流。

父母是一份没有岗前培训却终身在岗的特殊职业,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的关心与呵护是孩子永远的依靠。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应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本案中,小甲的母亲因为工作家庭无法兼顾对孩子生活学业的帮助及日常的照顾,法院通过现场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小甲的母亲认识到自己监护失职,意识到孩子的心理需求,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将监护人变更为小甲的伯父。这不仅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人保护的立法意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尊重孩子意愿,保护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伤害,避免因为司法程序给孩子增加心理压力。

树立正确“五观”

同时,法官强调,小甲的伯父作为义务履行人后,要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的责任意识,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及劳动观,帮助孩子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典型意义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惩不贷。下一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托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和石榴花巾帼示范岗,探索和加强协同联动,提高《家庭教育令》适用率,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