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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汤素兰委员:让老年教育告别“群龙无首”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7日

  在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汤素兰看来,如今的教育发展越来越精细化,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从成人教育到职业教育,被划分为若干小块的教育越走越专业,唯独老年教育身份尴尬,常常被人们所忽视。“从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可见一斑,对其他教育都有表述,唯独老年教育只字未提。”

  汤素兰很为这一现状担忧。她表示,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到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根据全国老龄办数据,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老龄化水平为17%。从中长期来看,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将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西方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就是‘照料+教育’,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照料)外,各国都更突出强调了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在这方面,中国显然落后了。”

  的确,从1983年第一所老年大学成立至今,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5.97万所,接受老年教育的老年学员达677万人,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的多层次老年教育网络,但老年教育在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体制不顺,群龙无首就是其中之一。”汤素兰说,发展了三十年,老年教育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有的属省市机关工作党委主管,有的属老干部局主管,有的属民政部门老龄委主管,有的属总工会主管,有的属教育部门主管,有的属文化部门主管,还有的属高校、企业自管自办。由于主管部门不同,财政经费的来源渠道也不同。

  “管理体制没理顺,势必影响到一些老年教育机构的进一步发展。而正因为财政经费来源缺乏保障,使得老年大学的办学质量无从谈起。”

  汤素兰说,老年大学之所以对那么多老人有吸引力,其收费相对低廉是一个关键原因。低收费是以低成本做支撑的,而低成本主要体现在用人成本上。老年大学支付给教师的授课费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普遍要低很多,导致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聘请到优质教师。其次,在管理人员的使用上,各校也都是力求精简。

  “非教育条线的事业编制老年大学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老年大学境遇更差,他们很少能得到教育资金的补助,偶尔会有一些,金额也偏少,亟待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增加投入、加大扶持。”

  税收不合理也使老年教育机构的生存状况雪上加霜。据悉,老年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营利单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收费为退休老人提供优质课程,富含公益属性,但其税收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完全相同,并无任何优惠。“我国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条款,可惜老年教育机构就是不能依法享受到。以营业税为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可免征营业税。老年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培训组织,自然无法免税。”

  “老年教育的问题事关社会发展,必须得到重视,而首先就应从理顺办学机制做起。”汤素兰说,目前,部分省市已经探索建立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老年教育管理机构,比如天津、上海、重庆、长沙、武汉、景德镇等市先后建立了 “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老年教育指导委员会”、“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等称谓的机构,还有一些地方则通过各级老年大学协会协调、指导来进行管理。“老年教育机构作为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理应归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应由其对办学审批、业务指导、经费拨款等制定统一的制度政策及行政法规。我的意见是将面向全社会招生的老年大学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在国家层面,建立由中央牵头、各涉老涉教部门参加的‘国家老年教育领导小组’,来统一规划和指导全国的老年教育。”汤素兰表示。

  为老年教育立法也很必要。汤素兰认为,虽然《宪法》、《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利有所规定,国务院也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中对老年教育提出了具体发展意见,2010年7月还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老年教育定性定位,但离全面法制管理,依法治教仍有很大差距。“应尽快研究出台《老年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保证老年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老年教育法》之前,也可以参照天津、上海、福建等省的做法,由各省市制定老年教育法规,走依法办学的路子,使老年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汤素兰还提到了加大经费投入、给予税收优惠、简化征纳流程等问题。“政府应从本市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中拿出固定的一块扶持老年大学,设计扶持标准,每年纳入预算,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他们‘补血’。同时,人大立法机关、涉税法规制定机关在订立税收优惠条款时也应建立更科学的评判方法,将老年教育机构这类确实是在举办公益事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