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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来源: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按照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教育厅、省老年大学对《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修改,并将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达到2.54亿,占总人口比例18.1%。山东省作为我国人口第二大省,其老年人口无论是数量规模、结构比例还是保障压力等方面的形势也更加严峻、矛盾更为突出,“未富先老”的特征也更加明显。从世界上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和地区来看,通过将老年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兴办第三年龄大学,推动社区老年人互助学习,支持老年人加强互联网等信息化知识普及等措施,可以有效缓解老龄社会的社会矛盾,增强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反哺社会的主动性。

  当前,我省老年教育存在重视程度不一致、政策支持不到位、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编制体制不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共六章、43条。重点是加强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明确组织实施措施、提高服务保障供给、强化法律责任等内容。

  加强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方面

  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调整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规范化老年大学;老年大学、老年学校通过开办远程教育等方式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养老机构延伸;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开放大学应当发挥远程教育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公益性教育资源,依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科普学校等场所,完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支持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课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免费或者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学习场所等等,搭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体系,为老年人教育提供充足的保障条件。

  明确组织实施措施方面

  提出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制定教学计划,采取课堂学习、远程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方式,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程,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应当建立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队伍,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教学能力;鼓励、支持科技工作者、体育工作者、文艺工作者、非遗传承人等有所专长的人员参与老年教育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信息技术融入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实现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应当加强老年教育理论与应用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老年教育先进理念和做法,提升老年教育质量;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服务保障,关注学员健康,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营造安全、舒适、优美的校园环境等等,确保老年教育的基本方向不偏、教育内容丰富、教育手段多样、师资力量充足、安全管理到位,确保老年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提高服务保障供给方面

  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项目合作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方式,激活市场活力,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整合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应当公布政府向社会购买老年教育服务的事项目录,将适合通过社会化提供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科学规划建设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老年教育场所和学习点,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为老年教育开展提供便利并共享教育资源;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强老年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课程,开展老年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依法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老年教育发展职责进行督导,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等,为老年教育事业提供科学、周到、精准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