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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来年2月正式实施

来源: 鲁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23日上午,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获悉,12月1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0号令形式印发的《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办法》将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民在创办家庭农场、小微企业等方面可享受优惠政策。

  近年来,青岛市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基础工作,特别是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青岛市政府已连续三年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市重点办好实事之一。

  构建“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青岛市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达到230.83万亩,流出土地农户达到40.49万户。50亩以上规模经营202.81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87.9%。土地规模经营主体15235家。预计到2020年全市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将达到70%以上。因此,需要成立一大批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组织,需要吸纳一大批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

  2016年5月,农业部批复青岛市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为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尽快构建青岛市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需要制定《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规范新型农民认定条件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农业部以及省、市文件,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青岛市实际研究制定。《办法》分为总则、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保障、附则,共5章,35条。

  重点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概念和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规划计划、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与专项资金安排。《办法》直接引用国家文件内容,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的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责任落实,《办法》规定了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特别是要求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农村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多元培训机制、培训条件建设、教材选用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推荐、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绩效评估等。《办法》规定应当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并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同时提出,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和农民学习特点,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提倡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推行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应当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咨询评价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效绩评估,开展日常考核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

  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统计制度和工作责任。《办法》规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条件,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并设定了五种依法退出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重点规范、整合了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为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并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自愿前提下政府主导推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将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成为一种职业。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份取消农业户口,在我国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城里人”和“乡下人”二元户籍制度退出历史舞台。青岛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要求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业从业人口职业化,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蓝海华介绍,农民职业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是一个协调发展的过程,需要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政府主导推动。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政策体系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引导新型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培养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人才队伍。认定职业农民,建立起职业农民与规模经营贯通的大数据,政府部门可以有的放矢给予指导服务,更加精准地落实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实现发展农业、造福农村、富裕农民“三农梦”。

  “该《办法》是全国率先出台的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新型生产经营队伍具有重要意义。”蓝海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