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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培育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可享优惠

来源: 中国山东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青岛通过《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据介绍,青岛在全国率先出台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地方政府规章,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并设定了依法退出的条件,并对新型职业农民明确了扶持政策,该《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实施。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农业部以及省、市文件,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办法》分为总则、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保障、附则,共5章,35条。

  《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重点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概念和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规划计划、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与专项资金安排。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个全新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定义与范围。《办法》直接引用国家文件内容,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的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责任落实,《办法》规定了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特别是要求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农村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多元培训机制、培训条件建设、教材选用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推荐、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绩效评估等。《办法》规定应当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并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应当分级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和科学的师资配置、考核和薪酬制度;建立专家咨询评价机制,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评估。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和推荐参训程序,要求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编制培训教学计划。同时提出,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和农民学习特点,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提倡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推行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应当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咨询评价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效绩评估,开展日常考核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

  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统计制度和工作责任。《办法》规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条件,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并设定了五种依法退出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重点规范、整合了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为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并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