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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6条专项措施服务农民工

来源: 人社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目前,国家公布和实施的各类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在云南均得到有效执行,在此基础上,云南省又制定了一系列服务农民工和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特殊政策措施:

  1.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每人每年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自主创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5.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8.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且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实行按工程项目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方式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9.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1.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12.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13.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14.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15.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