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指导
  • |
  •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主办

农民工劳务派遣式就业需规范前行

作者:杨玉龙   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5日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弊端不可避免,所需要的就是对其规范。如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实行行政许可、控制进入门槛、年审制度等,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培训完能分配到哪工作?”“合同怎么签?”“给交五险一金吗?”……近日,在吉林省暨松原市2019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的现场招聘会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中介式”的招工成为一大亮点,上前咨询的农民工络绎不绝。(3月14日《工人日报》)

据悉,劳务派遣公司基本运作模式是从全国各地招收农民工,经过培训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农民工“打包”分派到各企业打工,再从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式就业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更规范的培训、管理方式,组织化的劳务输出,不仅有利于规范用工,且有助于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从而赢得了农民工群体和用工单位的认可。

然而,据报道,相关机构资质的良莠不齐、派遣工待遇福利难保障等诸多弊端,也正在阻碍劳务派遣行业的更好发展。比如,管理不规范不合法、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的存在,不仅限制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而且也让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所以,这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从而更好地助推农民工就业。

首先,应借助法规的力量规范行业的发展。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修订和出台,实现了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对此,不仅需要行业自身的良好自律,而且人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必要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运行,从而实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多方共赢。

其次,加大对劳动用工的监察力度。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但在实际中,同岗不同薪等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对此,就需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劳动用工监察,对不法用工行为进行有效惩治。

再者,应借助工会的力量。早在200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曾出台《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可以说,作为劳务派遣工应当与正式工一样,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弊端不可避免,所需要的就是对其规范。如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实行行政许可、控制进入门槛、年审制度等,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劳动者自身而言,也有必要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以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能力,如此也能够有助于净化劳动用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