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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交集:论社区治理与社区教育

作者:高志敏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2日

  作者简介:高志敏,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教授(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其中显然蕴含着一种对社区教育与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发生交集的思考。从两者的交集中,不仅可以窥见社区教育以及学习型社区创建当下所存在的疲软乏力现象,更可以发现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理念已成为其“增力”的源泉,呈现出新的发展路径。

  关 键 词:社区教育 学习型社区创建 社会治理 社区治理 交集

  从初次参加上海市学习型社区创建评估至今已有多年。期间,对上海乃至全国的社区教育、社区学习与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多有观察与思考。与之相关,成文多篇,有时甚至洋洋洒洒;与之相关,演讲多回,有时甚至滔滔不绝。成文后有愉悦、演讲后有酣畅,但却不知何故——是性情所致,还是敏锐使然,又常会察觉如此顺意的感受总会吝啬它的停留,即每每之后不久,甚或就在演讲结束回家的路上,内心很快会反弹似地飘来一种莫名的心绪:似忐忑,有些诚惶诚恐;似茫然,有些若有所失……情形恰如格式塔学说中的那个“缺口”,常会出没在思维活动的田园里。更糟糕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个“缺口”里面究竟装了些什么始终未被认清。

  正是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项简约明了的任务确定与表达——“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一方面促使自己决意去厘清“缺口”里的内容,即当前社区教育中存在的种种薄弱状况与乏力现象;另一方面又让自己似乎寻见了填满“缺口”、重臻“完形”,使之能够变得更有活力、更加坚强的源泉与路径。

  一、社区教育:乏力现象种种

  《意见》坚称“建设学习型城市是实现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石”,并将“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确定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可以推定,建设学习型社区是实现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基础,又是实现学习型社会之基石。没有一个个社区组合,何来城市构成;没有一个个学习型社区的建成,又何来学习型城市的实现!这里的“社区教育”,其内涵不仅关联到“社区学习”,也几近是一个可与学习型社区创建相互替用的泛性指代。

  关键更在于若将此任务细细拆解开来,还可以清晰地捕捉到如下信息:

  ——“转型期”中,社区教育不仅应当在城市城区开展,也应当在乡村乡里开展;

  ——不仅是城市城区的社区教育要广泛开展,乡村乡里的社区教育也要广泛开展;

  ——“新常态”下,社区教育不仅应关涉社会治理,同样也关涉社区治理;

  ——社区教育不仅事关社会治理,甚至还更要着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城市城区还是对乡村乡里,《意见》背后都隐含着这样一种基本判断:当下社区教育要勃兴、推展,必须与社会治理相联接、与社区治理相融合。换言之,社区教育任务要落地、落实,就必定要有与社会治理的真切交融、与社区治理的深度交集。

  基于如此“交集”的视角,无论事关社区教育或者对学习型社区建设的认知与理解,还是对它们实践与推进的种种疲软乏力现象,可以明显察见的是:

  其一,社会组织缺席。首创者罗伯特·赫钦斯(R.M.Huchins)对于学习型社会最富想象力与创造力并引起世人共鸣的构想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必定能够牢固确立并恪守两种价值取向:第一,每个人都持续学习、不断发展,乃至追求人性的完善、人格的完美必当被认定为社会的目标;第二,整个社会制度,即所有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又必当以此为社会目标,以此作为其思考和行动的导向。毫无疑问,这是学习型社会内涵最核心的体现。这既是一种具有彼岸追逐意义的伟大思想,也是一种具有始于足下意义的重要标杆。显然,学习型社区亦当如此。反观现实,且不论在“认知深处”是否已然将人的成长、发展作为思考的指针与行动的导向,仅就其“外在表现”而言,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机构、社会团体等,在创建学习型社区的“主席台”上、“朋友圈”里往往是缺席的。常态却是:咨询研讨,往往只见来自教育系统的领导者、组织者;规划决策,兴许会有地方政府若干部门参与,而运作的主角,更多的还是来自教育系统的人;纸面信息,也许可见偌大的组织系统罗列,而实际切入则往往又是教育系统“独家独户”的局面。总之,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依然显得苍白。

  其二,合作协调不够。在先驱们眼里,终身教育所意味的并非是一个具象实体,而是创新教育整体框架的一种思想或原则。斗转星移,人们如今已开始乐于使用终身教育体系一词。这一方面可能存有简单叠加各种教育形态的危险,另一方面也着实无从(至少迄今尚无有人能够)对其给出精准、恰切的描绘。于此,若权且接受“终身教育体系”一说,那就必须指出;第一,其意欲表达的内涵应是:在终身教育思想与原则指导下建构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构架或格局;第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架与格局绝非是现今结构严密、等级森严且已自成一体的学校教育体系基础上的简单扩展或重新复制,而必当是一种旨在统合整个社会能够发挥教育功能、提供学习资源的一切力量的系统,它不是那样垂直、线性、封闭,必定是一个多元、立体、开放、灵活,并覆盖在人们各种生活领域的网状系统。而编织于其中的,可以是政府的非政府的、官方的非官方的、学校的非学校的,也可以是正规的非正规的、正式的非正式的……大社会的终身教育体系如此,小社区的终身教育体系亦如此。如此这般,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协调变得至关重要,否则,就无法想象其是一个“有机体系”,可以取得“综合效应”。反观现实,虽有努力,如在特定的范围内结成“联盟”、在特定的区域里形成“联动”、在特定的活动中实现“联手”,但就整体而言,广泛普遍、长期长效、有规范有规约、可复制可传播的合作模式、协调机制却是凤毛麟角。再悲观一点说,无论在市区级还是在社区级,就社区教育而言,很难找到多少能够叫得响、过得硬的“教政”、“教校”、“教社”、“教企”等两两合作协调的样板,至于能够同时整合多方位、多部门、多角色,形成一定的网络与机制、一定的规约与规程,在相同驱动、共担权责的基础上,进行长期、长效的合作协调范例,则更是令人急切企盼的。

  其三,行政色彩浓重。无论是学理探究还是实践展开均表明:社区教育与学习,全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学校教育与学习,分水岭在于前者同广大社区居民、各种百姓群体的实际生活问题息息相关,甚至是民生命题本身。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断定,唯居民、百姓本身才最清楚其究竟需要学什么、为何学、怎样学等等。然而,在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实际进程中,至少到目前为止,在鼓励学习主体自主表达学习需求、自我主导学习行为和管理者基于主观愿望或判断来设定教育内容、择定学习方式等之间,后者的色彩显然要浓于前者。通常的表征是:政府需求式微居民需求、外在驱力消弭内在驱动、划一部署忽略个性节奏、规定动作多于自选动作……应当承认,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在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视野的背景下,确实可以在某些情境中成为其完成某些特定目标、特定任务的手段,至于来自居民群体本身的学习需要包括学习方式等,也要求有恰切的引导或指导,但就当下学习型社区创建而言,行政意旨强、行政指令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员常常诟病政府热、居民冷;老面孔多、参与率低等,也许与此相关。

  其四,法律法规滞后。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至理名言——“教育的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与社会、教育与学习而言,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循着社区教育或学习型社区创建这一基点环顾开去,其“依法治教”的情况并不乐观。滞后的情形主要是:第一,国家层面,虽呼唤数十年,迄今仍无一部能够涵盖社区教育、社区学习定规在内的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大法;第二,地方层面,继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宁波之后,大多省份、城市仍似处在制定类似《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沉寂之中;第三,既有的地方法规其相关社区教育的线条依然粗略,兴奋点主要集中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院校角色、任务等的原则规定。此外,再进一步就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实际需要而言,正式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可或缺,但同样具有宣传与舆论、导向与定规、推进与保障,以及扩大知晓度、提升参与度作用的,并且能够更接社区地气、更呈现社区特色、更增加社区繁荣的规范、规定、公约、民约、准则、守则、章程之类,其价值同样非凡,其意义同样宏大。只是我们此前在这方面所下的工夫、所做的积累似乎远远不够。

  其五,主体认识不足。这里的主体显然是指社区居民。故而,所谓“主体认识不够”,其相对完整的表达当是:当前,对社区居民既是表现教育学习活动需求主体,更是教育学习权益诉求主体的认识还不到位、不充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里所提及的“一个人正在不断地接受教育,但他越来越不成为对象,而越来越成为主体了”[1]的论断,四十余年过后依然值得玩味。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学习型社区创建过程中,由“对象”转换成“主体”的事实和走向,还不为人所在意、所关切。潜意识中,人们总是太钟爱“教”字,太喜欢“居高临下”的姿态——你不懂(其实也不一定是真的不懂),我教你;你不会(其实也不一定是真的不会),我教你。“教”声一片,自然也就忽略了“学”、忽略了“学”者。不难想象,只有“教”没有“学”、只有“教者”没有“学者”,结果必将陷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尴尬境地!当然,这还仅仅是从来自现代的、先进的“教育学”视角考量,如若基于“复杂科学范式”——将之与发展权、选择权、学习权益诉求权等贯通起来,抑或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新理念联系起来,必将难以躲避这样一种诟病:“(在‘管控’背景下)社会成员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中更多的是作为社会服务的对象,被动地接受服务,而没有更多的选择权”。[2]当然,忽略教育学习活动需求主体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一直想要有所改观的社区教育参与率很难尽如人意。

  其六,教育公共物品不丰。学习型社区创建所涉及的社区教育公共物品其类项可以有很多,主要不外乎针对不同人群所提供的教育项目——如青年群体教育、女性群体教育、老年群体教育、在职人员群体教育、失业人员群体教育、流动人员群体教育项目等等,以及根据不同需求或条件所提供的学习科目——如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当家理财、营养膳食、琴棋书画、歌咏舞蹈、健身养生、网络技术、数码照相、时装表演、旅行游览等。对此,笔者曾就上海的情况做过统计,结果表明,前者为20余个,后者为70余个。当其忽然跃然纸面变成长长一串时,确实会让人兴奋、感叹。然惊叹之余深入审视,却又会发现这些教育公共物品的内涵还大有提升的空间。如就教育项目中的流动人员群体教育而言,往往缺乏专门而深入的流出地域关照、年龄结构分析、求职需求分类、文化传统鉴别、生活习惯分析、先前学习评价、学习能力鉴定等,而能提供的仅是一些准入性的保姆类、保安类培训;再就学习科目而言,依然还是以满足一般个体求职需求,特别是以兴趣爱好类为主,“写写画画”的多、“唱唱跳跳”的多。说到底,在学习型社区创建提供教育公共物品方面,急切期待着其能做细、做实,并能与公共意义上的社区生活、社区事务、社区治理、社区发展接轨。

  其七,功能发挥不力。2013年,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全球学习型城市大会中提倡:一个学习型的城市,必须且必定会在全体市民的赋权增能、社会凝聚、经济与文化繁荣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释放巨大能量、产生重大意义。然而,令人纠结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可以发现不少街区负责人、乡镇掌门人,时常会把社区教育视作社区“维稳”的工具或社区“维安”的手段,甚至把“维稳”、“维安”看成是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唯一诉求。无需否认,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在一定时间里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具有稳定一方、安定一隅的作用和功效,但如果一味死守如此“诉求”,可以预见到最终很有可能使学习型社区创建的纯正初心与远大追求遭到误读与扭曲,其多重功能与巨大作用遭到削弱与损害。

  其八,评价指标不清。近些年,笔者既解读过来自国际上的与学习型社区有一定相关的评价指标框架,也领略过试图推向全国的、对学习型社区评价具有一定参用价值的评价指标设计。当然,更多的是省市地方为学习型社区创建所设计、所使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说,这些具有初创性的评价指标设计与应用,对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力度与广度、深度与向度都产生过一定的提升作用。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以及切磋交流、内心体悟的增多,笔者逐渐察觉其中存在不少盲区,而尤其让人难以释怀的是,大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分不清楚是属于指向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或活动方面的评价,还是属于通过若干时间的创建工作、创建活动,针对学习型社区本身所进行的具有内涵感、本质感、效应感的评价。具体情形正如若干同仁近期研讨中所说:有些指标更多评价、反映的是人们在学习型社区创建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即其内容与水平状况,而非真正是经由一定时间的创建活动之后,作为一个学习型社区其本身所能、所应达到与展现出来的内在而真实的面貌。

  以上尝试对社区教育或者说学习型社区创建迄今所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不足状况做出初步整理。其中兴许还有不充分、不恰切之处,但它们确实使得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在许多情况下看似红红火火,骨子里却仍见疲软、乏力,没有足够的坚定、足够的坚强。现在看来,也许正是此等缘由,才致使笔者先前在思维田园里出现了心绪有所不安、茫然的“缺口”。

  二、社会治理:作为增力之源

  在“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背后,还可以演绎开来的是:社区教育既是社会治理体系、社会公共事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它又以其固有特性与社会治理大局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互动关系,显著的表征就是,前者应当服务、作用于后者,而后者又必定会为前者输送动力之源、形成助力,提供增力之源、形成推力。由此,作为学习型社区的创建者、探索者,首先要理解好社会治理、社区治理,捕捉它们的精要。

  且不论社会(管理)治理也许同人类社会初始一样久远,其思想与实践已然浩瀚,仅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正式使用“社会治理”概念,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便标志着完成了一次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之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可以肯定,其原因深刻、内涵丰富、意义深远,而它的实际践行又将是充满探索、需要创新的。作为初涉者,主要通过“管理”与“治理”的对比,从而对后者形成一些与学习型社区创建相关的初识,简述如下:

  其一,基本界定及相关讨论。1989年,世界银行(IBRD)针对非洲情势首用“危机治理”(crisis in governance)概念;1992年,该机构发布了题为“治理与发展”的年度报告;同年,由联合国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成立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出版《全球治理》杂志。可见,在国际范围内,“治理”一词的使用与传播始于上世纪90年代。暂先搁置“全球治理”的阐释同“世界和谐”的追求之间尚存距离的商榷,首先可以注意到,该委员会对“治理”给出了一个流传颇广的定义描述,即认为:“(它)是各种公共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3]

  从中可以体悟到:治理并非是一种单一的方法,而是N种方法的集结;并非是一种单次的应景活动,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是单一角色的控制,而是多元主体的参与;并非是对于单一力量的倚靠,而是基于多种力量的整合;并非是指向模糊的运作,而是对于共同事务的聚焦;并非是无所缘由的启动,而是旨在缓和冲突、平衡利益的行动。

  其实,对于“治理”的定义,学界亦多有讨论。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J.N.Rosenau)在其著述中认为:治理是一种可应用于众多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往往虽未获得正式授权,但也能发挥颇见成效的作用。他还描述说: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4]治理问题研究者库伊曼(J.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 Vliet)则表示,治理的内涵呈现主要有二:其预期的结构、秩序,不受外部压力制约;其预期的作用、效能,由相互发生影响的互动过程而产生。[5]另外,英国学者罗伯特·罗茨(R.Rhodes)认为,治理概念意味着一种有别于先前统治思想的,新的统治方法与新的统治过程的产生。其具体内涵可涉及:以小成本获取大利益;改革企业的运行组织体制;将市场激励方式、私营部门经营方式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过程;建构有法制、有责任、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体系;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非公共组织之间实行互动与合作;基于互利与信任建立社会协调网络。[6]

  由此,不难发现:基于共同目标、无需外部强制力量、引入市场激励方式、引入私营机构管理方式、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社会协调网络,以及互动合作、互利互信、法制责任、效率成效等,都是治理概念中的关键词语。

  其二,治理与管理间的区别。随着治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其应用范围也逐渐延伸,包括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等等。“治理”一词,英语为“governance”,源于法语“gouverne”。初始,它与“government”其义并无太多差别,均具驾驶、驾驭、操纵、操舵、引领、经营、管理、管控、控制、统治的意思。但尽管人们对其内涵理解各有侧重、涉猎方位各有多寡,抑或在措辞表达上多有差异,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都试图跳出“管理”的内涵圈定,去寻找属于“治理”的特定意涵。那么,从“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对比角度出发,两者之间究竟被认为有何不同呢?对之,可试作如下描述:

  ——就“主体”而言,前者更具多元主体特征,即权力移至公民社会。换言之,除去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私人部门、自愿团体、公民团体、公民个体等,都可以构成合法权利的来源;后者虽也呈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的主体构成,但“前强后弱”,政府主导倾向明显。

  ——就“职责”而言,前者更具多元化主体共同承担职责的特征,且主体间能够通过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或形成自主网络,释放声望、产生权威,从而与政府分担责任;后者则有明显的“全责政府”、“全能政府”倾向,即政府承担主要职责,作用不可替代。

  ——就“权源”而言,前者更具有通过法律或非强制性契约来形成权威、施展行为的特征;后者则往往倾向采取非正式法律赋予的,却又是强制性的模式来行使权力、施展行为。

  ——就“运向”而言,前者的权力运行方向多呈现立体多元互动的形态,即更主张各主体进行自主而充分的表达,以确立共同愿景,进行通力合作,从而形成适切的社会公共政策,或进行有效的社会事务管理;后者则更多从其主观愿望出发,擅以“自上而下”的姿态来管控、管理社会。

  ——就“方法”而言,前者在关注、接受政府权力影响的同时,明显具有积极发挥公民社会作用,并运用源自市场、法律、文化、习俗等领域的方式来进行社会事务运作的特征;后者则主要运用权力,多以“发号施令”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就“关系”而言,前者主张社会成员(组织)以“主人翁姿态”来主动表达服务需求、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亦能在接受政府监评的前提下,积极提供服务项目;后者则往往由政府扮演社会服务提供者角色,而社会成员(组织)仅是没有选择余地的被动接受者。

  其三,《决定》中的重要主张。《决定》将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决定》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主张是:

  ——要明确创新社会治理的着眼点。其中,“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尤其不可或缺。

  ——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其中,四个“坚持”尤其令人瞩目,即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其中,“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被定为激发活力的关键所在;而社会组织承担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又被视为培育活力、体现活力的关键所在。

  ——要构建好两大治理机制。其一,“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二,“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从而“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7]

  毫无疑问,这些主张必将成为我国“转型期”、“新常态”背景下各个领域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驱动和指针。

  其四,社区治理:社会治理的缩影。在深化和推进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社会发展以及由之所产生的思想观念变化、行为方式变化、利益格局变化等背景下,以及在贯彻《决定》精神和部署的情境下,作为“聚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8]——社区,尤其成为实践与推展“社会治理”理念的重镇与缩影。可以明显察见的是:

  其主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民间团体等扮演“主人翁”角色的程度正在提高;

  其目标——社区各项行为中,基于社区所有成员需求、利益的目标考量份额正在攀升;

  其体制——社区工作社区活动中,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的有机格局正在形成;

  其机制——行政、法律、市场、文化、社团等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局面正在显现;

  其范围——开始观照各种社区机构、社区团体、社区居民,管理活动的半径正在延伸;

  其内容——聚焦广大社区成员民生、维护广大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做法正在成为习惯;

  其运向——单一的行政方式正在逐渐淡出,而上下互动、主体之间互动正在成为首选。

  总之,尽管作为接轨社区成员民生、维护社区成员利益、满足社区成员需求的体现,社区治理在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文明、社区和谐等一系列公共事务领域,或者说在上岗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区计卫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社区教育服务、人口管理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区环境服务、社区公共行政事务服务等一系列公共服务方面,所面临的任务还极其艰巨繁重,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但如论如何,一个“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正在形成,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局面”正在打开。

  诚然,通过“社会治理”定义的解读,《决定》主张的领会,以及沉至“社区治理”的现实观察,愈加感受到:社区教育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学校教育的形态,也更作为社区公共事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应有的运作方式,本身就(当)与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的基本原理存有契合性;其固有的功能发挥,本身就(当)与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的全面推进存有互动性。基于此,若再联系其疲软乏力现象,便完全可以想见,它们的消减与克服完全可以借助来自社会治理理念的思想力量,以及来自社区治理实践的行动力量。或者说,“治理”一定会成为社区教育“解乏”、“解困”的良方、“添力”、“增力”的源泉,直至迎来更加美好的创新与发展局面。由此,笔者先前思维田园里的“缺口”,似乎已然找到了能够得以“补缺”的路径。

  三、迈向交集: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

  契合,意味着交汇;互动,意味着交集。那么,当把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置于社会治理特别是社区治理背景下,试图来消除其疲软、增添其活力之时,又当选择什么思路与举措呢?

  首先,从倾向于实践社会、社区治理理念,使社区教育有助于“自我治理”的角度出发:

  第一,真切形成主体的多元构成。富有成效的社区治理、和谐有序的街镇社区、充满活力的生活家园,必然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和构成。对于多元主体建构,《决定》提出的基本思路是:“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于极具社会性、全员性特征的学习型社区创建,同样必须贯彻这一精神,因为它事关其最重要的体制建设与机制保障。就当前情况来讲,在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要想方设法,包括利用市场方法、契约方法,以及使之都能真正成为“利益相关方”的办法,汲取各种社会力量扮演学习型社区的创建“主角”。也就是说,对于城区、街道层面而言,计生科普、教育卫生、工业农业、文明宣传、文化体育、民政民生、综合治理、安全司法、人事组织、工青妇联等大多所谓“体制内”或“准体制内”的机构与组织,确实已有参与到学习型社区创建的领导与组织、运行与实践的迹象,然之于未来的深切期待仍然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能将更多的所谓“体制外”的企业组织、民营组织、自治组织、民间社团乃至居民群体与个体等,作为一种在“转型期”、“新常态”背景下,越来越具备智慧实力、资源实力,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吸收到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征程中来;另一方面,在“形式”与“内容”两端,要有足够的平衡、同步意识,即能够让各主体都拥有充分的“角色”出演机会,包括“参会权”与“研讨权”的机会、“话语权”与“决策权”的机会以及“自主权”与“自治权”的机会等,从而改变相关政府、教育机构久成“老面孔”、久唱“独角戏”的局面,以及多元主体只是罗列在纸面上的一长串名单而并无实质角色发挥的情形。总之,应早日改变主体参与格局的单一感和苍白感,而真正使之变得富有多元感和实质感。

  第二,坚持良好有效的合作协调。从社区治理的角度来说,一旦参与主体作为“利益相关方”而形成多元格局,便自然要求各主体之间实现团结与合作、协商与协调。换言之,这是主体多元构建的逻辑必然。从社区教育角度说,其固有的开放性、全员性特征,特别是需要得到社会、社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特征等,也都彰显了学习型社区创建过程中合作协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需要强调的是:首先,在社会治理视域中,合作异于协作,协作可以是强制的,是可以通过指令来达成的,而合作则是自愿的、非强制的。总之,协作是构成性的、合作是建构性的;其次,在社会治理背景下,主体之间总要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协调的根本任务是要处理好组织内外的各种关系,以为其正常、有效的运行创造环境和条件。基于此,对于学习型社区创建过程中的合作与协调,需要择定的努力方向是:一,不限纵横、不限领域、不限形式、不限规模,有计划、有部署地创立、发展各种合作网络(即network,可以注意到在国际范围的学习型城市创建背景下,该词的使用频度、密度已然处于超高状态,原因即是它尤其契合于这样一种创建活动的特点和需求);二,任何合作网络都必须具备共同愿景、明确共同目标,并形成一定的机制、规约;三,在利益、资源、信息共享以及权责共担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长期长效地致力于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工作。

  第三,创上下呼应彼此互动格局。无论是社区治理还是社区教育,都存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命题。在学习型社区创建背景下,所谓自上而下,即主要从一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梯次下移,利用行政、管理力量以及各种资源、平台来层层推进创建行动;所谓自下而上,即其动力主要来自民间、基层,乃至各种各样的个人、社团或组织,并且可能对上一层面的创建理念与行动产生影响。在此过程中,按照治理理念,应当实现的是政府同各种社会治理力量的紧密合作与共同治理。然而如前所述,在“自上而下”一端,政府方面及其易于掌控的力量正在集聚并发挥作用,因为经常可见其有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部署,以致“硬件资源”已有所投入、“网络平台”已有所搭建等。但在“自下而上”一端,就总体而言,其虽呈发散、隐性的特点,需要洞察、挖掘,却又难以估量其爆发力和影响力的底层力量、基层力量,还颇有一种处在静默沉寂中的迹象。为此,就相关政府而言,以下三条路径一定会成为未来学习型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选择:首先,必须树立寻求社会力量支持的意识,具备与其合作共赢的理念;其次,必须担负起培育与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创建活动的责任;再次,深入观察社情民意、广泛了解公众意愿,科学分析居民学习需求,将真正贴近社区居民实际生活、真实反映社区居民民生要求、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充分体现到目标的确定与行动的设计中来。由此,消弭发号施令惯性,形塑人性化和具有亲和力的政府形象。总之,期待着“当自上而下时有自下而上的认同与参与;当自下而上时有自上而下的引导与服务”[9]这样一种上下呼应、彼此互动的大好局面能够早日到来。

  第四,推进多层次法律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重申依法治国,并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0]如此主张与部署,不仅再次彰显了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等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为改变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领域法律法规滞后的局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国家层面,制定与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密切相关的法案——终身教育振兴法或者终身学习促进法;其次,除去福建、上海等五省市,其他各省市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较早颁布《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省市,也到了该为其呼应“新常态”而进行修订之时;再次,积极拓展法律法规建设的内涵与构成,即要在更接社区地气、更呈社区特色、更合学习型社区建设需求、更促学习型社区创新发展的,且具备自我激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功能的,类似规范、规定、公约、民约、规章、章程、准则、守则等的建立、健全方面下大力气。由此,形成一种多层次架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促使学习型社区创建这一独特“领域”能够尽早迎来“依法治教治学”、“依法治创治建”的春天。

  进而,再从推进社会、社区治理创新,使社区教育有助于“社区治理”的角度出发:

  其一,关注学习权益诉求主体。无论是从先进的“教育学”视角考量,还是从社区治理新理念出发,对学习主体的认识都必须是充分的、对学习权益诉求主体的观照必须是足够的。正如《决定》所指出的:“(要以)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在此,不妨侧重社区治理视角,即将社区教育作为一项社区公共事务、一项社区公共服务,在进一步充分认识与足够体现社区居民作为“教育、学习”之权益诉求主体方面,提出以下三个努力方向:首先,使全体社区居民能够真正具有教育权力、学习机会的获得感,通过多种渠道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教育的全员性、多群体覆盖,促使社区教育的“老面孔”现象尽快得到改观。其次,使全体社区居民能够有充分的机会、足够的通道,反映他们的学习权益诉求,即需要学什么、愿意何时学、乐意何处学、希望如何学等,都能够得到充分而全面的表达。再次,使全体社区居民在教育活动中具有自主、自治的可能,鼓励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总之,希望如此以人为本的对权益诉求主体的重新认识和充分关切,一方面促使以往作为“权益诉求主体”只能被动接受服务,而无更多选择的局面能够有所改变;另一方面,也能够使之成为社区治理新理念、新行动的一种真切体现。

  其二,不断丰富教育公共物品。不妨先将社区教育公共物品分成如下两类设计:一类是基于一般教育需求意义上的设计,如琴棋书画、强身健体等,它们可以作用于社区治理,即在享用此类公共物品时,通过满足个体兴趣爱好,也会给社区带来祥和与安宁,但这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折射的;另一类是基于社区治理意义上的设计,如社区环境改善、社区安全保障、社区文化提升等,如此无缝设计必将直接作用于社区治理大格局。从现实情形以及从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来看,社区治理的教育公共物品开发的空间依然十分巨大。首先,从“常规运行角度”上来讲,未来的社区教育应与社区更多的公共服务任务实现对接,即与上岗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区计卫服务、社区文化服务、人口管理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区环境服务、社区公共行政事务服务等结合起来;其次,从“问题解决角度”上来讲,社区教育提供的公共物品还必须同违章搭建、房屋群租、高空抛物、娱乐扰民、餐饮扰民、垃圾乱丢、环境脏乱、车位争抢、睦邻缺失、业费拖欠、民宿租用、电梯伤人、宠物伤人、吸毒贩毒、心浮气躁、戾气肆虐、公共场所喧哗、公厕文化低下、老年群体漂流、老年群体失联、养老院缺失、敬老卡冒用、野生动物宰杀、不实信息散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守望相助、家园共建等一系列尖锐而现实、棘手而迫切的问题解决或需要满足对接起来。也许这种对接很困难,需要创新的思维与创新的行动。但如论如何,社区教育公共物品的丰富必定会带来社区服务公共物品的丰富,而社区服务公共物品的丰富又必定会为社区治理迎来新的生机与新的格局。诚然,社区教育也一定会在其中找到自身创新与发展的契机与舞台。

  其三,发挥社区教育的多重功能。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着力创建学习型社区,必将作用于社会治理创新。而《决定》又坚称,创新社会治理必定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相关、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相关、与不断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相关、与确保广大人民安居乐业相关、与保持社会长期安定有序相关,甚至还与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相关、与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安全相关。另外,从有关社会治理的评价框架研究来看,公民权利、发展权利、公民维权、社会公正、社会参与、公共服务等又成为其中一些具体而重要的聚焦点。所以,对于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功能及其发挥,绝不是一种囿于一隅、限于一角的观测,对其必须有全方位的审视。我们至少当将之认定有:

  ——既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表达,又将裨益于人民利益维护的不断推进;

  ——既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表现,又将裨益于社会和谐因素的不断增添;

  ——既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表征,又将裨益于社会发展活力的不断增进;

  ——既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展现,又将裨益于人民安居乐业的持续保障;

  ——既是保持社会社区安定的体现,又将裨益于社会社区安定的持续保持……

  切勿旁落的是,其更直接且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还包括:

  ——既是公民权利包括教育权、学习权、发展权等的现实体现,又是公民权利能够得以终身保障的重要手段;

  ——既是社会参与包括自愿参与、有权利参与、有能力参与的现实体现,又是社会参与之权能有望得到持续保持的重要方法;

  ——既是社会公共服务包括享受服务、参与服务、提供服务的现实体现,又是公共服务活动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之,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对之所当关切的意义和作用、所当发挥的功能和效能应当是多样的、多重的。

  其四,追求学习型社区的真谛。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学习型城市的愿景描绘中,以及在《决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命解读中,稍作词句格式调整,便可特别发现其各有一段犹如诗一般的表达:

  所谓“学习型城市”即是:

  拥有发展她每一个所属成员天赋潜能的战略和规划;

  拥有发展她每一个社会、经济、文化机构或组织潜力的战略和规划。

  由此,她定然是:

  一个鼓励每一个城市居民都能够充分成长的地方;

  一片鼓励每一个社会角落都具有凝聚力量的空间;

  一块鼓励城市财富能够获得可持续性创造的乐土![11]

  所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

  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

  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2]

  且不论其中的意境何等相似,重要的是它们都让我们几乎触摸到了事物的真谛。

  也许,真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进一步发现,但无论如何,未来的学习型社区创建评价能否让人们更多地看到,呈现在面前的是一个个社区发生在创建之后的变化,尤其是属于学习型社区本身所能、所应彰显开来的真实面貌——是不是有了发展每一个社区成员天赋潜能的战略和规划、有了发展每一个社区组织潜力的战略和规划;是不是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一个鼓励社区居民都能得以充分成长的地方、一片鼓励每个社区角落都具有凝聚力量的空间、一块鼓励社区经济文化能够获得持续创新的乐土……可以坚信,社区教育与社会治理,前者的真谛闪耀必定会给后者,确切地说,一个“治理社会”的真谛闪亮,必将带来愈加绚烂的光芒!

  以上虽然是从一种倾向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作用于社会、社区治理创新视角而做的阐述,但不难发现,这样一种“作用”过程,又何尝不是其自身由此获得“力量”与“能量”,并实现“自我成长”与“自我发展”的过程?

  至此,心里明晰了许多,因为厘清了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之疲软乏力的问题所在;心头踏实了许多,因为感受到了社会治理理念俨然是其“解乏”、“增力”的源泉;心间敞亮了许多,因为发现了“交集”之后能给社区教育带来的新路向与新路径。

  总之,社区教育与社会治理,一定会因彼此互动而形成新的力量;社区教育与社会治理,一定会因迈向交集而迎来新的辉煌!至于笔者思维田园里的那个“缺口”,此时此刻遂开始渐渐闭合,一个新的“完形”正在走来。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200.

  [2]连玉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3: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7.

  [3]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u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4][5][6]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3.

  [7][1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EB/OL].http://zqs.mca.gov.cn/article/sqjs/zcwj/200912/20091200044439.shtml.2015-08-27.

  [9]高志敏.浅议学习型社区建设需要认识与处理好的若干关系[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9):51~54.

  [10]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