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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问题探析

作者:王国光、宋亦芳   来源: 教育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7日

  内容提要:近年来,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提升社区教育水平,我国开展了多项社区教育评价,如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价、社区学校和社区教育课程评价等,这些评价基本上以政府评价为主。在社区教育中提出社会评价问题是社区教育评价的一种新尝试,有助于适应社区教育的发展要求、改进社区教育评价过程、激发社区教育办学活力。在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实施过程中,需要推行多元性评价主体、强化实用性评价标准、运用综合性评价方法。同时,需要构建社区评价体系、建立社会评价制度、加强社会评价研究,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社会评价机制。

  关键词:社区教育 社会评价

 

  现代教育评价理论认为,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作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1]所谓教育的社会评价,是指以教育系统外部的社会力量为主体,以社会发展和群众需要为主要依据,对教育活动或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在社区教育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其基本涵义是指:第一,评价主体是指社会中能够代表大众意志和需要的组织或群体,这个组织或群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不包括政府或接受政府委托的专家等;同时,作为评价对象的学习者也是评价主体的重要组织部分,他们对评价结果的认同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社会评价是以社会和群众的需要、要求和利益为尺度,这与其它类型主体评价的侧重点有一定差异,这一点也是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立足点。第三,评价对象所指的教育活动或现象,既可以是社区教育活动或现象的整体,也可以是组成整体的各个方面,包括社区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益、社区教育的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科研能力、教学成果水平以及师资能力、学习者学习状况等,社会评价的对象十分广阔。总之,社区教育的社会评价有它自己质的规定性,因而不能由其它类型主体的评价所代替。

  一、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意义

  1.符合社区教育发展要求

  社区教育评价的运用与社区教育发展过程是密切相关的。通常认为,我国社区教育主要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到本世纪初逐渐演变成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教育活动。以此为起点,我国自2000年起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教育部先后于2001年、2003年和2006年确立了三批实验区,在这期间,教育行政部门着力社区教育的全面发动,并没有推行教育评价工作。随着社区教育的不断深入,教育评价也成为推动社区教育的重要抓手。2007年,教育部提出开展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价工作,并评选出第一批社区教育示范区,之后又于2010年和2013年评出第二和第三批示范区。2011年、2012年,教育部还组织专家进行过两次示范区督查。与此同时,各地也开展了学习型社区、社区教育示范街道、社区学校、实验项目以及特色课程等评价工作。从属性分析来看,这些评价基本属于政府评价范畴,在社区教育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区教育可谓进入了后示范阶段,教育部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努力满足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求”。有学者认为,“社区教育是指以社区为范围,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旨在发展社区和提高其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的教育集合体”。[2]也就是说,社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显然,要寻求这类问题的真实答案,仅靠象示范区评价那样由政府和专家主导是不完善的,需要源于社会各个方面及广大市民的直接反映,从教育评价来说就是需要社会评价。

  2.有助于改进社区教育评价过程

  目前,我国社区教育评价基本上是以政府评价为主,社区教育政府评价主要是教育部开展的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价以及全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学习型社区、社区教育示范街镇评价等。从这些评价标准制定和实施来看,其过程都有相同之处。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评选为例,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指标从领导与管理、条件与保障、教育培训与学习活动、社区教育成效、特色与创新5个方面确定了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选拔标准。从评价依据看,示范区的评价主要以政府制定的指标体系为导向;从评价主体看,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接受委托的专家为主体;从评价方法看,主要是听取汇报、查看档案、实地考察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从评价的目的看,一方面着力推进社区教育,同时也是为了树立社区教育典型、表彰先进等。社区教育示范区的政府评价,体现了我国社区教育的管理现状,在推进社区教育过程中具有其它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政府评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评价依据以反映政府的意志较多,在反映社会和群众对社区教育的真实要求方面显得不够;评价主体以政府为主,社会力量和学习者在评价中的主体性尚未充分体现;评价方法仅注意形式上的规范,在操作上比较单一,缺乏来自社会第一线的全面反映;评价目的考虑政府愿望较多,评优的倾向比较明显,考虑如何促进市民学习、提高学习效果较少等。基于对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内涵的认识可知,社会评价在评价主体、评价依据、评价方法等方面可以弥补政府评价的不足,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育评价的有效性。因此,提出社会评价不是否定政府评价,也不是用社会评价取代政府评价,而是为了进一步改进评价过程,改善评价效果,对政府评价提供有益的补充和支持。

  3.有助于激发社区教育办学活力

  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强调社会力量和学习者的主体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调整政府在社区教育中的定位,从而激发社区教育新的活力。在我国社区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有力推进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在社区教育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必需的,但强势政府的作用也会弱化社区教育的自身要求,尤其有碍于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和社区教育内在需求的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此背景下,政府的作用要更多地体现在为社区教育各种服务和保障上,进一步强化社区教育支持服务体系。

  社区教育社会评价以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为依据,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学习者的主动性,从而强化社区教育社会化运作机制。有学者认为,社区教育社会化运作是社区教育走向成熟的标志,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社区民众包括不同居民、社区各类学习型组织对社区教育的广泛参与;二是指社会各界对举办社区教育活动的普遍支持和积极参与,表现为社会各种公共文化教育资源向社会的充分开放和各种教育机构、机关、企业、民间团体等对社区教育的积极举办。[3]纵观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过程,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充分调动起来,社会的参与意愿还不强,这与政府的强势推进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国外发达地区的社区教育,主要是依靠民间中介组织力量推进的。开展社会评价打破了长期以来社区教育“自娱自乐”的局面,强调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架起了社区教育与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使社会各方充分了解和认识社区教育的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各方通过评价不断提高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实施策略

  1.推行多元性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的多元性,是指评价主体来自于社会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对于社会评价主体认识,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力量,与自我评价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评价主体、专家同行评价主体相区别,“是一个能代表或表达大众社会意识及需要的组织、群体或学术团体”,“社会一般群众的评价是社会评价的基础”。[4]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评价主体一种是纯粹民间的、非官方性质的、有一定权威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另一种是既有教育行政一面、又有社会代表性的半官半民的评价组织。[5]上述观点表明,社会评价特别强调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的主体。同时,社区教育又是一项与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学习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活动,他们都可以对社区教育进行评价。

  笔者认为,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需要形成多元主体组成的协同评价机制,这个机制是指在政府委托下社会各方参与的独立评价体系。第一,多元主体是指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评价组织或机构,这些组织或机构虽然接受政府委托,但完全独立地对社区教育活动进行评价,收集数据真实,评价结果既可以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团体和个人的参考。第二,多元主体还指社区中的利益相关者,如社会管理部门、街道、学校等,这些部门作为社区和民众利益的代表,他们对地区社区教育的评价更为客观,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他们作为社区教育参与者,社会评价有利于鼓励他们支持和参与社区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多元主体又可以指作为评价对象的教师、志愿者和学习者等,他们是社区教育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评价最为直接,但评价有一定零碎性和弥散性,需要通过大量的取样分析进行判断。此外,还有很多社会因素可以作为评价的主体,这主要取决于各地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需求。

  2.强化实用性评价标准

  所谓评价标准的实用性,是指社会评价更强调社区教育的实用价值,这种价值是以现实需要为依据的。一般而言,教育的需要包括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社会需要有政治需要、经济需要、文化需要以及和谐需要等等,而个人需要也有职业发展需要,成就需要、娱乐需要等等。由于教育的价值是由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来决定,不同需要会使评价者对教育活动产生不同的判断。比如我们开设的社区教育课程,在政府评价中可能被认为是优秀课程,但在社会评价中却可能是不受欢迎的课程。此外,对于社区学校、社区教师以及社区教育项目的评价,都会出现这种“两极化”的评价结果。这说明,评价“特别要将群众的意见置于重要位置,赋予较大权重,因为群众对社区教育的体会最深、感受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6]因此,社会评价反映了社会评价者对社会和个体需要和愿望的把握,社会评价实用性的本质是倡导以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教育理念。

  当然,社会评价标准强调实用性,并非表明社区教育只讲实用不讲内涵,关键是如何体现具有实用价值的社区教育内涵。近年来,随着我国社区教育的不断发展,社区教育内涵建设也在全面展开,主要集中在社区学校标准化建设、社区教育队伍专业化建设、课程和资源的规范化建设等,这些本来是社区教育自身建设所必需的基本内容,但从社会评价的视角,这些建设与社会现实需求仍存在一定距离,与社区教育的根本宗旨存在一定偏离。比如,社区教育内涵建设存在学校化倾向,常常用普通教育的标准来衡量社区教育;社区教育内涵建设存在正规化倾向,过于强调课程和资源的规范性;社区教育内涵建设还存在课堂化倾向,过于强调课堂教学、课程教学及教学过程等。其实,这些都是社区教育发展过程中需要尽快调整的问题。因此,需要在社会评价视域下,引导社区教育新的取向,把内涵建设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社区教育的实效性。

  3.运用综合性评价方法

  社会评价方法是实施社会评价的具体形式和做法。社会评价既可以运用常规的评价方法,更要考虑自身的特殊性和对社区教育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社会评价的优势和特点。“建立教育评价的立体网络,则可以扬多种评价形式之所长,避一种评价形式之所短,形成各种评价形式的互补,充分发挥各种评价形式的综合和互补效应。”[7]从评价的特殊性出发,社会评价方法首先应符合独立性原则,就是评价的过程、结论均不受教育行政部门意识的影响;二是可行性原则,就是社会评价的方法具有可操作性,虽然社会评价涉及面更加广泛,但整个评价过程应简便易行;三是高效性原则,就是社会评价在不过多增加评价手段的前提下,比一般评价能获得更有价值的结果,从而体现其更高的效率。此外,考虑到社区教育评价在范围、对象、内容等方面的复杂性,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需要进一步创新方法,不断拓展评价的新途径。

  (1)运用基于多元主体特点的评价方法。在这种方法中,评价小组成员组成既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也包括利益相关者、学习者等。其中,中介机构可以作为评价的组织与牵头方,而所有多元主体均处于平等的位置,而且利益相关者、学习者等对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参与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多元主体评价方法比政府评价等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充分体现学习者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性。虽然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会增加评价的难度,甚至意见难以统一,但能充分反映社会各方的真实意见。

  运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一般来说,社区教育的范围并不局限在学校,教育活动分布在整个社区,办学形式包括学校式、活动式、团队式、项目式等等,既有正式学习也有非正式学习,既有实体化学习也有网上学习、移动学习等等。同时,教学对象来自于不同社区、不同层面、不同方面等。显然,社会评价不可能像学校评价那样在时间和空间上高度集中,因为集中评价难以顾及社区教育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对象,而过于分散的方法在操作上也不现实。因此,采取分散与集中交替的评价方法不失为一种好办法,通过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在点和面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比较全面的评价结论。

  (3)运用案例分析进行判断的评价方法。社区教育评价不仅范围开放、对象广泛,而且形成的结果具有抽象性,因此,可以运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在社区教育评价中,“案例不同于一般的例证,也不是所有的故事或事件都是案例,案例只是那些具有重要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典型事件。”[8]案例分析有助于简化评价过程,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抓住案例的主要特征、剖析案例的复杂结构,并从特殊到一般推而广之,从而对社区教育评价结果作出典型的概括和形象的描述。

  三、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推进措施

  1.构建社会评价体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当前我国开展的教育评价主要还是属于教育内部的自我评价,属于内循环式的教育评价体系。近年来,许多教育领域都在试图突破教育内部评价的框架,通过建立民间的中介评价机构,在社区中设立教育督导员等措施,探索社会评价的“跨界”运行机制。鉴于此,社会评价与其它教育评价的主要区别,是社会评价能否形成“跨界”的评价体系。目前,我国社区教育仍然处于初创阶段,内部自我评价刚刚形成,社会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更不具备这种“跨界”属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因此,为适应我国社区教育对社会评价的要求,社区教育也要建立属于自己的社会评价体系,构建这个评价体系的关键部分,是要建立和健全面向社会的、独立的社会评价机构,创新社会评价标准的建设机制等。

  建立作为社会评价载体的评价机构,是社区教育开展社会评价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社区教育评价走向社会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从事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机构,虽然部分协会开展了相关评价,如中成协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评选,但评价的目的、方式等与政府评价均有类同,此类机构还不属于真正的社会评价机构。因此,真正承担社会评价的应该是一种中介机构,它“是介于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以提供教育评估服务为主要形式,坚持多元价值取向或有价值主体广泛参与,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加强教育与社会联系,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业组织。”[9]强调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是社会评价体系的立足点。

  形成评价标准的建设机制,是推进社会评价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社区教育相关评价标准主要是政府制定的,如《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等,但社会评价要体现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其评价标准应与政府评价标准有所不同。政府评价标准往往带有政府的意志和价值观念,而社会评价标准更加注重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社会评价标准的建设机制,是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一个评价标准建设系统,尤其强调依靠社会评价主体而并非政府或专家的力量。在这种建设机制下,社会价值的多元性会得到更好的体现,如社区教育示范区,可以从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教育价值等多视角进行评价,充分反映社会发展对社区教育示范区的客观要求。因此,社会评价标准“归根到底是与人的需要紧密相联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人的需要所左右”。[10]

  2.建立社会评价制度

  建立并完善社会评价制度,是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上世纪80、90年代,社会评价在我国逐渐出现,并在高等教育和中小学教育中形成了相应的社会评价制度。多年来,我国高校在教育质量、教师科研成果等方面,一直在尝试推行类似于社会评价的教育评价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高等教育等教育领域相比,社区教育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评价制度,与社区教育的发展现状已经不相适应。

  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建立,需要以社会评价的现实需求为导向。鉴于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尚在起步阶段,目前制度建设需要着力解决一些关键问题:一是评价的正确定位问题,即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社会评价在社区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我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评价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社会评价已经成为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所以这类教育的社会评价比较活跃。二是评价机构的培育问题,就是制定推动民间机构、社会团体参与社会评价的相关政策,把这些政策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为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重点是培育出有助于社会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是评价措施落实问题,就是在经费、队伍和激励等方面满足社会评价过程的各项要求,构建完整的评价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开展社会评价的长效机制。四是评价的整体规划问题,就是社会评价与社区教育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评价能力随着社区教育深入发展而不断提升,因此,需要把社会评价纳入社区教育制度体系中,加强对社会评价的整体规划与全面指导。

  3.加强社会评价研究

  尽管社会评价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研究还不够完善,评价中的许多问题仍处于探索之中,尚有许多理论的问题需进一步明晰。比如,关于社会评价概念的理解问题,社会评价究竟是一个与政府评价相对的概念还是一个与个体评价相对的概念?社会评价是纯民间性的非政府评价还是半官半民的中介性评价?社会评价如何运行的问题,是政府运行还是民间运行或是政府与民间相结合运行?社会评价的多元主体究竟由哪些组成最为合适?社会评价的绩效应该如何保障?等等。如果这一系列基本问题在理论上得不到准确的解释,那么就难以制定具体政策来鼓励和发展社会评价,更是难以建立有效的社会评价机制。

  开展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研究的基础在于实践。比起高等教育等领域,我国社区教育一直缺乏社会评价的实践,所以还没有社会评价方面的积淀。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借鉴高等教育领域的经验,如我国开展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评价,包括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参与,借鉴这些实践,有助于加快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研究的发展。目前,我国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研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进行社会评价主体、标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以进一步明确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方向。

  社区教育社会评价是针对社区教育开展的评价,因此,需要把社会评价研究与社区教育实践相结合。由于社区教育发展时间不长,很多社区教育理论还在不断探索之中。比如,社区教育的属性是社区属性,还是教育属性,还是两者的结合等问题,都会影响社会评价的价值判断;同时,不同地区社区教育的推进方式,如社区教育学习方式的组织、教师的管理机制、资源的配置方式等,都会影响社会评价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所以,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研究,不能离开社区教育的现实开展,要形成两者结合的机制。

  国外在社会评价研究方面已有较多成果,尤其是第三方评价、评价机制等方面的成果,为我们开展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研究表明,国外“更多的国家是以民间机构为主体来开展大学评价活动的。”[11]比如,日本在高等教育改革中,建立了一个独立于文部科学省与大学之外的第三者机构来对大学进行评价;美国的教育评估,由民间自愿组织的评估机构来承担检查和评价学校的工作。在评价机制上,法国建立起了由政府宏观督导、学校自我评估、社会积极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原属教育部的评估与预测司成立了独立的公立机构;德国由学校审议会来对各学校开展内部评估工作,其评估标准的制定、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的发表,皆不受政府的干预和控制。有鉴于此,加强对国外先进国家教育评价相关实践及理论成果的研究和借鉴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简介:王国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宋亦芳,上海市长宁区社区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玉琨.教育评价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7.

  [2]叶忠海,朱涛.社区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8-33.

  [3]丁红玲,樊雪平.关于社区教育社会化推进策略的思考[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4).

  [4]王景英.略谈对教育的社会评价的理解[J].现代中小学教育,1996,(5).

  [5]郭朝红,王彬.对学校教育的社会评价研究:现状与问题[J].中小学管理,2004,(1).

  [6]缪建东.论社区教育在促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功能[J].中国成人教育,2011,(13).

  [7]王景英,刘淑杰.关于建立教育的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J].教学与管理,1998,(12).

  [8]杜幼文.社区教育的社会效益评价问题[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2,(6).

  [9]李亚东.试论我国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2002,(11).

  [10]徐道良.社会评价标准系统浅析[J].管理观察,2008,(14).

  [11]李守福.论大学的社会评价[J].比较教育研究,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