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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明确各方责任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作者:史望颖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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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获悉,《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出台,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明确了终身教育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实施主体,规定市和县(市)区设立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区域终身教育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人教育院校、社区教育学校、老年人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在终身教育实施中的作用。

  《条例》分别对社区教育、农民教育、在职人员教育、老年教育和社会弱势群体教育进行了分类的重点规范。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区教育服务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农业等部门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教育培训。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教育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据了解,《条例》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学分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衔接和转换。

  与此同时,《条例》规制了终身教育经费的筹措机制,为终身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条例》规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和受教育者适当出资相结合的多渠道终身教育经费筹措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相关经费预算,保障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此外,《条例》明确了终身教育人员配备要求和创制了终身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晋升渠道,为终身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终身教育机构的性质,将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列入相关系列职称评审。

  宁波市教育局副局长陈文辉说,“这对从事终身教育的老师是一个极大的鼓励,为加强终身教育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终身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