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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能否合并计算

作者:周友成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4年2月到A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某入职后不久就患病,自2014年3月1日到当年9月1日, 李某累计休息了48天。 之后, 李某的病情加重, 从当年2014年10月5日到2015年4月5日, 李某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的时间累计为56天。 之后,A公司以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仍然在医疗期内, A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而A公司则认为, 相邻的两个医疗期的病假时间应该合并计算, 李某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应享受的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 但其实际休假时间为3个月零18天, 超过了其应享受的医疗期, 李某受到相应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焦点:
  李某前后两次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能否合并计算?
  焦点评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中规定,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中规定,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 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 李某的医疗期究竟如何计算, 是决定A公司能否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 本案中, 李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 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 并且确定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 因此, 第一次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4年3月1日到9月1日。 如果在此周期内, 李某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 是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 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 “归零”, 下一周期仍要从李某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 同样, 如果在下一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 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 2014年3月1日到9月1日, 李某休假时间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 在下一个周期,病假时间又要重新计算, 即10月5日到次年4月5日周期,李某仍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他在第二个医疗期周期内, 休假56天,这意味着他仍然在医疗期内。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的相关规定, A公司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 如果职工需要再次休病假的, 要注意重新为职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 因为随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增加, 其享有的医疗期期限也会随之增加, 医疗期周期的确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总之, 无论多长的医疗期, 相邻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作者单位: 河南省信阳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