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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梳理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今年5月财政部、税总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这里提醒一句,工会经费超过2%部分是不能结转以后年度的)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18年起,普通企业(原标准是2.5%)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一起按照8%的比例计算税前扣除标准。

  除此之外,部分可以按发生100%扣除的,梳理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