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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守镇:管好用好职工教育经费

来源: 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6日

  “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是加快建设一支宏大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的重要举措,为职工教育培训提供资金保障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目前许多企业尚没有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着‘提不足、用不好、不敢花、留存多’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原主任李守镇在接受采访时呼吁,进一步管好用好职工教育经费,充分发挥职工教育经费的重要作用。

  2002年国务院首次发文明确,“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2.5%提高到8%,政策执行范围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扩展到全部企业。

  “当年国家让利2800亿元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力度是很大的。”李守镇委员说。这个数据以201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141692.2亿元为基础,按8%的扣除比例和25%的企业所得税粗略测算得出的。

  但根据2017年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52.8%的单位提取额低于工资总额的1.5%,34.8%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提取或“不知道”,30%的单位没有达到“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60%”的要求。

  2019年4月,财政部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探索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支持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李守镇委员建议,提高制造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对重点领域、符合一定条件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传统制造业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对职工教育经费给予全额税前扣除。

  “建议拓宽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将职工个人参加与企业发展相符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相关费用,纳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李守镇委员表示,根据现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作为教育经费在税前列支,这一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一方面,国家正在构建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将收入、晋升与学历挂钩,职工本人也愿意通过学历学位教育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来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他说。

  此外,李守镇委员建议,完善职工教育经费多元投入和监督管理机制,细化优化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经费使用管理机制。研究完善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阐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