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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为培养“上海工匠”修法

作者:李蓓   来源: 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昨天(7月23日),在市人大十五届常委会五次会议上,《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劳动报记者获悉,通过本次修法,上海拟明确通过制度保障,为上海培养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打通职业院校与其他高校学习成果互认通道,保障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市教委主任陆靖介绍,目前全市中职学校85所,每年招生3.3万人,在校生约10万人;高职学校22所,本科院校设置高职学院11所,每年招生4.5万人,在校生约14万人。每年全市有5万多家企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十二五”期间,劳动者个人参与社会化培训累计268.8万人。

  修订《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目标直指提升“上海服务”品质、擦亮“上海制造”品牌,这是对接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的新要求。此次修法将加快培养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工匠精神,为打响“四大品牌”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草案》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职业学校应当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并开发完善与本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教学标准;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实行中职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上岗培训、高师带徒、转岗培训、技术研修等培训;可以依托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开展培训。在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以自主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同时,明确本市建立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对接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带动相关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养、人才评价、竞赛交流、师资培训等工作,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

  《草案》明确,本市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实行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中建议,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同时,切实保障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明确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