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校园暴力 家庭教育与法律约束缺一不可
健全校园法制教育 杜绝校园暴力
毋庸讳言,价值观错位、个人主义至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让一些青少年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这也凸显了家庭、学校与社会法制教育之殇。然而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主要症结可能在于如下几方面:
一是社会暴力事件误导。当今信息时代的青少年对信息的接受方式早已不同往昔,社会上各种暴力行为、血腥画面充斥荧屏,给青少年作出了错误引导,致使青少年价值观发生扭曲,无法正确辨别是非,反以所谓的“暴力美学”作为自己犯罪的借口。
二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目前,许多学校和家庭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片面追求升学率、就业率,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校忽视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可有可无。
三是法制教育资源有限。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教师主要是由思想道德教育课程的教师或其他学科的教师担任,有些学校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四是法制教育模式僵化。现阶段的法制教育存在学校、家庭、社会三方相对分离的状态,三方均局限于自身的教育层面,没有形成一个动态统一的具有互补共建功效的横向法制教育网络。五是法律法规落实缺位。在对施暴人员的惩罚过程中,由于很多施暴者尚属未成年阶段,只能以教育批评为主,惩罚措施不好把握,法律法规不能起到适当惩恶的作用,施暴者犯罪成本较低,甚至会导致被伤害者遭到二次伤害。 创建“平安校园”,坚持“预防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建章立制,规范办学。要用现有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影响、教育师生。学校是传播文明、塑造人格的地方,因此要杜绝校园暴力,创建平安校园,使每个孩子都能沐浴爱的阳光、感受青春成长的快乐
整治校园暴力 法律绝不能做旁观者
从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执法和司法过程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规定很多,但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被虚置了,比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基本属于空话,有些父母根本不知道怎么管或者管不了;收容教养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执行场所没有解决,基本也被废止,名存实亡;而送专门学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至多口头训诫了之,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 宽严相济,才能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刑主义和姑息方针都会戕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一些“熊孩子”的“恶”,并不比成年人之恶来得柔和。如果没有合适的“枷锁”对他们进行制约,很可能发展成更加严重的“恶势力”,但如果以暴制暴、法用重典也许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决不能简单批评几句,便一放了之,而应当秉着“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在刑罚之外规定专门的矫治措施。比如可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而将上述法律条文真正激活
校园暴力频发 家庭教育缺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校园暴力频繁的发生,与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方法过严或者过于溺爱或者父母疏于管教等情况都会对孩子的健全人格产生不利影响。许多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在家庭中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目睹者。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有些父母本身的社会适应能力也差,其不良心理素质对孩子的成长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其次,随着社会离婚率的上升导致单亲家庭逐渐增多,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使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从而形成攻击性人格,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另外,家庭暴力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父母经常打骂孩子,虐待孩子,在这种暴力的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孩子,从小便性格孤僻、偏执和狂暴,经常成为校园暴力的主角。还有一些父母过分对孩子包办式代替,过分顺从,导致孩子任性、难以经受挫折和打击,从而引发暴力事件的发生。要想杜绝孩子的校园暴力的发生,父母应起带头作用,给孩子一个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从小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把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