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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检察院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讲进校园活动

来源: 江油未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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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家长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近日,江油市检察院“熊猫未士·江小侠”法治宣讲团成员张红春一行走进江油市文化街小学,为全校学生家长带去了一场以“共促进 同成长”为主题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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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张红春通过生动详实的案例详细解读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让家长们找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学会应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监护人如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家长改变家庭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同时,还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广大家长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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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效果

此次宣讲活动,让家长们进一步了解了《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责任,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带娃的必要性。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在家庭教育中要加强学习,努力做智慧父母,陪伴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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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