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 若想啃老父母有权说“不”
不久前,网上热传一段短片,一名在医院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遭到女儿连番掌掴,更直言“你快点去死”“省得为你操心”,事件引发大批网民怒声炮轰。近年来,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老年人的赡养抚养、社会优待等问题,亟待得到法律保障。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的14.45%,较2014年增长27万。预测我省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突破600万。此外,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事业发展矛盾突出。
7月26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人方面增加了新内容。
1.老人自有住房子女不得侵占
生活中,一些年轻人不愿意步入社会直面挑战,而是在家向父母伸手要钱,过着“啃老”的生活。《办法(修订草案)》提出,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老年人的住房、田地、林木等财产,赡养人有照管、维护的义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妇分开赡养
现实中,因为经济条件等多种原因,一同生活了几十年的夫妇,到老了,却不得不面临异地生活的窘境。为解决这一现状,《办法(修订草案)》提出,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付给赡养费,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提供照料、护理所需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3.对老年人家暴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近年来,对老年人实施暴力的事件频繁出现,对受害老年人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风气。《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体力劳动。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单位、个人发现老年人正在遭受家暴的,有权及时劝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扶养义务;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老年人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体力劳动;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以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欺骗或者故意损毁等形式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
老年人与子女发生纠纷,除了常见的财产、赡养等因素,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看重精神方面的权益。《办法(修订草案)》也在这一层面,给予了老年人更多保护。《办法(修订草案)》提出,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5.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优先住保障房
《办法(修订草案)》还从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细化了不同年龄阶段可享受的优待事项。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对常住本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如可享受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等优待。
此外,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可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优待。
注: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