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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老年教育立法 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来源: 合肥网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我省将加强老年教育服务,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2019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72万人,占总人口的18.4%,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870万人。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完善、资源供给不充足、教育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我省仍然存在,针对老年教育立法空白的现实状况,我省亟需通过立法,破解老年教育发展中突出问题,依法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众学习需求,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条例(草案)》)初步明确,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教育学院、老年学校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